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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有關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4學年度第二學期各類計畫減授時數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務處課務組 通知

115年1月16日 承辦人:雷文翔  分機:82016

主旨:有關本校專任教師申請114學年度第二學期各類計畫減授時數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
說明:

一、依據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要點(附件一)辦理。

二、教師符合下列情形者,惠請於各案核定或簽約後至執行結束前之各學期開學後第一週前(即日起亦可)提出申請:

(一)國科會核定之研究案、教育部核定之教學研究計畫案主持人(不含共同、協同主持人):

1.檢具申請表(附件二)及核定公文影本(計畫執行同意書或經費核定清單),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書面申請。

2.執行期間達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者,每一案得申請減授課一學期一小時,執行期間達一年者,每一案得申請減授課一學期二小時或兩學期各一小時,多年期案比照上述方式計算;應於研究案執行之當學期或次一學年減授。

(二)以本校名義接受政府機構委託案擔任主持人(不含共同、協同主持人):

1.執行期間不足一年或達一年,行政管理費達五萬元以上,得檢具申請表(附件三)及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書面申請。

2. 執行期間不足一年者,每一案得申請減授課一學期一小時;執行期間達一年者,每一案得申請減授課一學期二小時或兩學期各一小時,多年期案比照上述方式計算;應於委託案執行之當學期或次一學年減授。

(三)擔任本校產學合作案主持人(不含共同、協同主持人):

1.執行期間不足一年,行政管理費(或學術回饋金)達五萬元以上,或執行期間達一年,每年行政管理費(或學術回饋金)達十萬元以上,得檢具申請表(附件四)、合約書及計畫書等佐證資料提出書面申請。

2.經研發處審核通過者,執行期間不足一年者,行政管理費(或學術回饋金)達五萬元以上,每一案得申請減授課一學期一小時;執行期間達一年,行政管理費(或學術回饋金)達十萬元以上,每一案得申請減授課一學期二小時或兩學期各一小時,多年期案比照上述方式計算;應於研究案執行之當學期或次一學年減授。

(四)擔任系所競爭型計畫案或學校整合型競爭計畫案主持人、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:

1.單位陳核簽准後得減授時數。

2.執行期間達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者,各子計畫主持人、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得協調一學期合計減授一小時,執行期間達一年者,得協調兩學期合計減授二小時,惟各教師單一學期各計畫減授時數應以整數計算;應於計畫案執行結束之當學期減授完畢。 3.依106.01.09行政主管會報主席裁示:「未來各計畫如係掛名於行政單位之下,而未實際執行,將不予減授時數。」

(五)教師擔任上述(一)至(三)項計畫案主持人,執行期間達一年,每年行政管理達十萬元以上:

1.校務發展需求簽准後每年至多減授四小時。

2.執行期間達一年,每年行政管理費達十萬元,每一案得申請減授課一學期二小時或兩學期各一小時,如為國科會計畫案得再減授一小時,其後每增加八萬元得再減授一小時,每年至多四小時。計畫案主持人並得申請該案於每年最多四小時之減授時數內,與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協調減授時數。

(六)新進助理教授:

1.本校新進助理教授前二年每學期至多得申請減授二小時,惟減授期間不得超支鐘點或於校外兼課,並鼓勵申請國科會或其他政府部門競爭型計畫。

2.檢具申請表(附件五),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書面申請。

三、前述說明二中(一)至(五)項減授之學期數不含未擔任本校專任教師之學期,且每學期合計至多減授二小時,如因要點第七點第一項第(五)款或校務發展需求,經簽准者合計最多得為四小時。

四、各等級專任教師(含兼行政人員),扣除本要點所列各項減授時數後,每週應實際授課至少二小時;每週實際授課時數超過其基本授課時數或核減後之應授時數者,得報支超支鐘點費,至多四小時。超過四小時未達五小時者,仍得支給,不受限制。

五、附件二至附件五之申請表亦可於本校「行政單位-教務處-課務組-表單下載-教師相關」自行下載使用。

 

教務處課務組  敬啟

主辦單位: 課務組
類別: 教師相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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