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修正「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,並自即日生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文化部111年8月9日文版字第1113020817號函所送修正「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」部分規定,並參酌本部現行實務運作情形,修正旨揭要點。
二、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(一)第7點:為利政府出版品推廣,合理訂定售價,增訂得將「行銷推廣」成本納入售價訂定之考量因素。
(二)第12點:因「流通利用」屬以物件流通之概念,而著作權應以授權利用概念,如重製權、編輯權、公開傳輸權及散布權等,爰酌作文字修正。
(三)第13點:增訂本部各單位辦理政府出版品之保存、淘汰作業之規定及方式(銷毀或轉贈圖書館、民間團體),以利妥為管理政府出版品之庫存。
(四)第14點:為促進資源有效利用, 增訂本部各單位確認展售門市所送汰舊清冊之回覆期限,以利綜規司提供展售門市辦理政府出版品退還、轉贈及銷毀。
三、檢送「教育部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」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要點全文各1份,請配合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