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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轉知教育部來函-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「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」之宣導資料,敬請查照。

教育部來文如下:
 
主旨: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供「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」之宣導資料,請轉知學校教師參考使用,以提升教師正確著作權觀念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2月22日智著字第11016002330號函辦理。
二、近年來因科技進步,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,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方屬合法利用著作。
三、旨揭宣導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,請參閱該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tipo.gov.tw/,取得路徑:首頁/著作權/著作權主題網/著作權知識+/校園著作權/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),並於相關活動時多加利用。
四、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影本1份供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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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局來文如下:
 
主旨:有關「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」宣導資料已於本局網頁建置,請惠轉全國各級學校新進教師參考使用,以協助教師建立正確著作權觀念,敬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近年來因科技進步,課堂教學素材多元化,教師在學校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,除了因教學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、文章外,亦時有涉及其他之著作利用行為,例如:在課堂上播放音樂、影片或轉貼圖片、將檔案上傳網站等,將涉及「重製」、「公開演出」、「公開上映」及「公開傳輸」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皆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方屬合法利用著作。
二、著作權法針對學校教師為授課之合理使用範圍限於課堂上「重製」之利用行為,第46條規定「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需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至於何謂「合理範圍」?法律並無明確的數量規定,通常而言,必須與教師上課的課程內容相關,且依照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重製之質、量,不得有害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。例如:上英文課時,影印1篇英文報紙報導當講義供學生練習,則有合理使用之空間。
三、教師上課利用他人著作,除上述之利用行為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他人著作外,其他的利用行為並無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,例如:播放YouTube的影片供學生欣賞,僅能個案上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進行判斷,例如將上課之講義(他人著作)上傳網路等「公開傳輸」之行為,將對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造成重大影響,故得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實為有限。
四、旨揭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:本局網站(http://www.tipo.gov.tw/)首頁/著作權/著作權主題網/著作權知識+/校園著作權/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,歡迎下載利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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鄞麗媚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務處出版與宣傳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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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別: 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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