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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轉知教育部來函-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案,請查照。

 
教育部來文如下:
 
主旨: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加強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案,請貴校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未經授權,勿擅自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書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2月22日智著字第11016002320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,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,涉及重製、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如欲利用他人著作,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。爰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、化整為零之掃描、影印,或任意下載、上傳他人論文等,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。
三、有關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,請參閱該局網站(網址:http://www.tipo.gov.tw/,取得路徑為:首頁/著作權/著作權主題網/著作權知識+/校園著作權),並將前開宣導資料連結至校內專屬智慧財產權網站(頁)專區,並應適時更新及於學校辦理相關活動時多加利用。
四、檢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宣導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公函1份供參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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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局來文如下:
 
主旨:為加強宣導校園尊重智慧財產權觀念,敬請惠轉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未經授權,勿擅自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書籍、教材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,如說明,敬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著作權法規定,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權利,掃描、影印、下載或上傳他人著作,涉及重製、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,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,如欲利用他人著作,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,始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。
二、大專校院學生掃描、影印國內、外之書籍,如係整本或為其大部分、化整為零之掃描、影印,或任意下載、上傳他人論文等,此等利用行為均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,將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行為,如遭著作財產權人依法追訴,恐須負擔刑事及民事之法律責任。茲為加強宣導學生尊重智慧財產權,敬請貴部轉請各大專校院積極輔導、提醒學生使用正版教科書(含二手書),勿自行下載、上傳或影印他人著作,以免觸法。
三、本局校園著作權宣導資料已上載本局網站(http://www.tipo.gov.tw/),取得路徑為:本局網站首頁/著作權/著作權主題網/著作權知識 +/校園著作權,併請轉知各大專校院連結參考、運用。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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鄞麗媚
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教務處出版與宣傳組
Tel:(02)27321104#82014
Fax:(02)273224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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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辦單位: 出版與宣傳組
類別: 法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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